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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始於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而用人單位繳納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的上限均有規定,不同地區規定不壹。2016年中期,包括北京在內的壹些省份及城市,開始將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9%,其後,包括廣東省在內的部分地區將繳納比例調整至14%。作為減輕企業納稅負擔的政策之壹,2019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出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宣布,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退休時,連同利息在內的個人帳戶余額將被分為120期,在十年中按月發放。除了個人帳戶余額,職工也會收到基本養老金,可在退休後按月領取直到死亡。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而定。基本養老金基本上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金支付,但社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應給予補貼。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的職工有權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15年者,可延遲繳費年限直至繳滿15年、壹次性繳齊保險金額、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壹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金額。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者,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壹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去幾十年,公務員、國家機關人員和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享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他們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且在退休後享受政府補貼的豐厚養老待遇。但是, 2015年1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引入了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平衡公私兩套制度間的差距。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履行繳費義務;但與此同時,政府也表示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及養老金,從而彌補新養老制度下職工的經濟損失。
當前,中國養老保險系統最大的問題之壹就是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工人為50周歲,女幹部則為55周歲。
這些規定出臺於上世紀50年代,但當今天中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已到達75歲,且超過65歲的人口約占12%的時候,上述年齡限制顯然不再現實。中國政府早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並宣部各種旨在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的計劃。例如,2018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唐濤表示會逐步延遲退休年齡,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同時達到65歲。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關於延遲退休年齡的明確法律規定。
隨著中國勞動力人口減少以及人口老齡化加速,人們對基本養老金在未來的可持續性越來越擔憂,壹份重要的報告預測,到2028年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結余會首次出現負數,此後養老保險基金儲備將迅速下降,並可能在2035年前後耗盡累計結余。
在過去的十年裏,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率幾乎增加了壹倍,但仍僅占城鎮勞動力總數的69%左右。然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能夠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口比例在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總體而言,在許多省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仍超過支出,年度結余穩健,尤其是沿海地區。以廣東省為例,其2018年度結余為2,120億元,累計結余11,130億元,是迄今為止結余最高的省份。但是,在退休人員過多、年輕人口匱乏的中部及東北壹些省份,養老保險系統已經開始感到壓力。例如,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8年黑龍江省的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約160億元人民幣,總賬戶余額為負557億元。有鑒於此,2018年年7月,中國建立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2019年中央調劑基金預算規模4844.6億元,主要由七個較富裕省份上繳資金,而22個人口流出、老齡化程度高的地區拿到的下撥資金多。
近年來,政府壹直在推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未參保的城鄉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的覆蓋之下,該制度要求個人賬戶供款時間達15年才有資格領取養老金。雖然養老金有政府的補貼,但退休職工每月能領取的額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通常非常低。 2018年,共有5.24億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中實際領取養老金的有1.59億人。根據該計劃,2018年支付的養老金總數達到2,910億元人民幣,即人均1,830元人民幣,相當於每人每月153元人民幣,這個金額即使在最小的城鎮中也肯定不足以維持生活。相比之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平均支出為37,840元,即每月3,153元,約為2018年全國平均工資的壹半。
失業保險
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失業保險條例》建立了繳納及支付失業保險的框架,該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社會保險法》的確認。職工和用人單位最初分別以1%和2%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但現階段,許多省市政府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已經大幅降低了繳費率。以廣州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繳比例從1.5%降至0.8%,個人應繳比例從0.5%降低至0.2%。
截至2018年底,共有1.96億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受保人壹旦失業,便有資格獲得包括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內的福利。該福利的持續時間取決於職工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長度,對於受雇十年或以上職工,該福利最長可達24個月。然而,根據官方數據,在2018年實際登記失業的970萬人中,僅200多萬人實際享受了失業保險待遇。
盡管職工的繳納數額是基於工資,得到的救濟卻非常低。 1999年的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必須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然而,各地的最低工資已經設定得很低了,絕對不能視為足以應付生活的工資。參見《就業和工資》部分。盡管《社會保險法》強調失業保險金可隨本人轉移,且可以在任何地方領取,但要使這種政策成為現實,必須進行結構性改革,特別是在目前無法支付失業保險金的農村地區。目前,許多地方通過向農民工支付壹次性救濟來解決這壹問題,但這筆費用遠低於其合法應得的數額。
實際上,失業保險基金通常不是直接發放給職工,而是被重新分配用於創造就業或培訓項目。例如,2019年3月,政府承諾“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拿出1,000億元,用於1,500萬人次以上的職工技能提升和轉崗轉業培訓。”截至2018年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的總結余為5,817億元人民幣。
醫療保險
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首次提出了中國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框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該系統與養老保險壹樣,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盡管具體數額因地區而異,但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至12%,職工繳費比例為個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通常為30%)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如果職工的個人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少於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10%的部分,那麽他們就只能自掏腰包。低收入職工的個人賬戶可能要花費數年才能達到10%的門檻,因此許多參保職工最終還是靠自己掏錢治病。同樣,另壹種情況便是職工必須自己支付超出當地年平均工資4倍的任何醫療費用。
《社會保險法》強調,醫療保險基金應直接向服務提供者(通常是醫院和診所)付款來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必須先付款,然後要求相關部門報銷。此外,若要成功報銷醫療費用,醫院的所有治療必須在政府預先批準的清單內——超出預先批準清單的治療必須由工人的個人賬戶或自己的口袋來支付。而且,門診治療和藥物的承保範圍更加有限,這意味著需要門診治療和藥物的職工通常需要購買額外的私人醫療保險,或自費治療或完全放棄治療。
在過去十年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覆蓋的職工和退休職工數量穩步增長,但截至2018年底,仍然只有2.33億城鎮職工參保,其中退休人員達8,400萬,大大少於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與此同時,據估算,2017年擁有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數量僅為6,200萬,約占當時農民工總人數的22%。
鑒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系統的覆蓋範圍有限,政府壹直在大力推廣針對城鄉居民得補充醫療保險,涵蓋個體工商戶、臨時工、未工作的配偶、老人和兒童。這主要包括兩類制度:2007年推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旨在覆蓋參保者的大部分住院醫療費用,其資金籌集包括個人繳納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的補貼;類似的制度是在農村地區開展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該制度下個人繳費金額通常很低。截至2018年底,這些居民保險計劃的註冊人數迅速增長,以至於官方數據顯示,有超過10億人(10.28億)受保,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覆蓋的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總數的三倍以上。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人數喜人,但實際所能提供的福利卻非常有限。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的報告,2018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人均支出693元,這樣的金額幾乎不足以進入壹家大醫院就診。與之相比,主要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2018年共支出1.07萬億元,人均約3,380元。
此外,由於農村地區和小城市缺乏高質量或專業的醫療服務,這些地區的居民常常不得不前往大城市尋求醫療救助,從而給頂級醫院帶來巨大壓力。據《南華早報》 2019年6月報道,中國2300多家頂級公立醫院已滿負荷運轉以努力滿足患者需求,而約95萬所普通醫院、社區衛生中心和診所則面臨著患者短缺的困境。
工傷保險
根據官方統計,與其他社會保險壹樣,工傷保險的覆蓋率在過去十年中也在穩步增長(參見下表)。截至2018年底,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達2.39億。截至2017年底,在中國最危險的建築行業中,有超過4,000萬名工人(約占總數的80%)參加工傷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2017年新開工建設項目參保率為99.73%。
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額為工資總額的0.5%至2%,具體比例根據特定行業和地區的工傷風險程度而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並且所遭受的傷害實際上與工作有關,則他們有資格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這通常不是壹個簡單的過程。壹旦工傷被認定,地方政府將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等級為1到10,其中等級1最嚴重。遭受嚴重工傷的職工比輕微工傷的職工有權獲得更多補償。確切的賠償金額以及更關鍵的賠償責任主要由《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確定。但是,各地法規的實施情況和對某些規定的選擇性執行意味著實際支付的賠償因地區而異。而且,在賠償金額、賠償應由誰支付等問題上,用人單位與職工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經常產生糾紛。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違法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職工住院期間基本醫療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根據官方統計,2018年,共有198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共領取742億元,平均每人37,475元。
職業病對職工來說是另壹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職業病通常會在職工離職後才顯現出來,這壹問題對農民工群體來說格外嚴重,因為他們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據估計,中國有600萬工人患有致命的肺塵肺病,但只有大約10%的人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更多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CLB的研究報告《誰之責?— 對中國塵肺病群體的救助與賠償研究》。
生育保險
截至2019年,生育保險由專門的生育保險基金運營,用人單位需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通常不到工資總額的1%。然而,中央政府計劃在2020年將生育保險基金(2018年底的余額僅為580億元)與更為龐大的基礎醫療保險基金合並。政府聲稱這將簡化用人單位的參保程序,並且不會給職工帶來任何額外負擔,同時又能保證母親及其配偶現有的福利不變。 2017年,12個城市進行了試點項目,隨著合並實施,生育保險參保人數比試點前提升13%左右。壹些省份已經制定了具體措施,將在2020年1月1日完成兩險合並,但實際實施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生育保險涵蓋所有與產婦有關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節育、產前檢查、分娩和產前護理以及產假期間應支付的生育津貼。根據2012年4月28日生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14周)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壹些地方政府也會要求用人單位為收入超過平均工資的職員提供額外津貼。盡管各地區間產假津貼仍存在巨大差異,但基本上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標準。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有2.04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然而,2018年實際只有不到1,100萬女職工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平均每人7,003元。不同省份支付的保險金額差異較大,例如,廣東省向190萬女職工支付了114億元人民幣,而黑龍江省向8.4萬女職工支付了5.4億元人民幣。
許多用人單位仍然想方設法避免向女職工支付她們應得的產假津貼。女性經常被問到自己的家庭計劃,有時甚至被迫忍受非法的合同條件,例如,接受懷孕測試或作出延遲懷孕或不懷孕的承諾。許多用人單位通過給懷孕員工分配繁重、危險的工作從而迫使她們主動提出辭職,也有單位通過拒絕給產假,然後以曠工為由解雇懷孕員工。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對這種公然侵犯人權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例如,北京某購物中心的櫃臺經理尹婧在懷孕期間被非法解雇,2015年11月5日,二審法院判給她62,237元的賠償。但是,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尤其是低薪的工廠女工,去法院打官司甚至進行勞動仲裁根本不是壹種選擇,因為她們沒有時間和金錢來這麽做。有關此問題的更深入討論,請參見《工作場所中的歧視》。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是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式組成部分,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而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是,由於運作方式類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通常將其與其它五種官方社會保險歸為壹類。
住房公積金制度始於1999年,當時中國各地有數千萬國有企業職工下崗。政府不能再依靠國有企業給勞動者提供住房,因此加快了住房公積金的建設,以此為廣大勞動者提供購買以及維護房屋的途徑。住房公積金存款人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用公積金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也可以交納房租。若職工之前未曾使用,則可以在退休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充當了第二養老金。最近,部分地方政府出臺修正案,允許將公積金用於非住房相關事項,例如緊急或嚴重情形下的醫療費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的具體繳存比例應由當地政府確定,但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以北京為例,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到12%,上海市,單位和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但總的來說,繳存都是按月進行,且該部分款項可以免稅。
傳統上,國有企業職工、政府職工以及教師、公務員等群體是住房基金主要的供款者和受益者。從2000年代中期到2014年,職工和單位的數量激增,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數量仍穩定在1億左右。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積金實繳單位210萬個,實繳職工1.19億人。截至2018年底,四年時間裏,實繳單位已增至290萬,實繳職工增至1.44億,增長了2500萬人。數字上的突飛猛進幾乎可以完全歸因於私營企業和城市專業人士的購房需求。2014年,在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上班的勞動者約有60%,到了2018年年底,這壹比例下降到51%,而在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工作的職工從19%增加到約40%。此外,在2018年新開設的公積金賬戶中有61%是私企和外企的員工。
然而,對於大多數低薪工人而言,在城市購買房產仍然是遙不可及的夢想。根據政府2018年發布的農民工調查,租房居住的農民工占大多數(61.3%),購買住房的占19%,還有12.9%居住在由雇主提供的住房如工廠宿舍中。與此同時,絕大多數農民工及其家庭被排除在保障性住房之外。許多大城市的農民工只能負擔得起位於城市郊區、年久失修、面積狹小的住房,即使是租住這樣的房子,租金也可以占到他們月薪的很大壹部分。如果農民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他們有時可以將其用作壹次性提取的養老金,不過,在實際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許多行政上的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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