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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阶段有没有限制的必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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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1:32:3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火炬手 于 2023-1-11 23:37 编辑

张春桥说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然而张春桥所讲的资产阶级法权与马克思所讲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很大不同的。马克思所讲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指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而张春桥说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是等级制度、是特权,这在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造成的不平等是没有阶级性的,而张春桥的资产阶级法权造成的不平等是有阶级性的,是特权阶级利用本就不平等的特权造成的。这种不平等的特权,毋庸置疑,本来就是社会主义阶段要斗争的对象,这种特权它本身就是复辟资本主义的祸根之一,所以,张春桥讲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在他所指的这种“资产阶级法权”范围内当然是必要的。
但是,马克思本意所指的那种资产阶级法权是否需要在社会主义阶段加以限制呢?这一点我认为是有待讨论的。要不要限制它,最根本在于它是否会产生资本主义复辟的土壤,也就是说按劳分配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它能不能让无产阶级中产生资产阶级。我们知道,小资产阶级有产生的资产阶级的倾向,然而事实上,通常也仅有小资产阶级中较富裕的才能真正实现上升到资产阶级,就拿农村来讲,实行单干后,仅有富农能迅速成为资产阶级,而贫下中农不仅富不起来,反而会因为农产品利润降低而进一步巩固其贫穷地位;如果要说无产阶级也能产生资产阶级,那是否有些荒谬,如果无产阶级能因为资产阶级法权而产生资产阶级,那贫下中农中劳动力较强的家庭岂不是也可以富起来成为资产阶级?
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本意在于它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但是如果这种不平等并不会造成资本主义复辟,那是否可以认为它并不是一个在社会主义阶段就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不是只要任由其随着按需分配的实现而自然消亡就可以了,而不用在按需分配实现前就人为地限制它?
以上是我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些疑问,希望听听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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