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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2-14 13:5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隐秘战线 于 2024-2-14 14:00 编辑

《土耳其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一、任何对土耳其民族、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及土耳其各级司法机构等,
存在玷污诋毁(denigrate)行为者,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二、此法同样适用于在公开场合对土耳其军队及警察部门构成同类行为者。

三、对上述机构等的批评不适用该法。

四、引用本条对被告进行判决需要得到土耳其共和国司法部长的同意。

这条法律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而在2008年4月30日提出修正案前的版本则提到:
任何对土耳其民族构成玷污诋毁行为者,若其为拥有非土耳其国籍的土耳其族裔——则其刑期在原有判决的基础上再加三分之一。

这条法律或许可以与中资当局在不久前推出的“伤害民族感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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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2-14 15:08:38 |只看该作者
民族主义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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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2-14 21:44:54 |只看该作者
政治性罪名的裁量权是很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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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2-14 22:51:08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我们不要一个新闻法,有了新闻法我们就陷入被动,就被钻空子,没有新闻法我们就掌握主动(大意)
站准阶级立场不动摇,跟随主席路线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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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2-15 21:42: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方舟 于 2024-2-15 21:43 编辑
小王向前冲 发表于 2024-2-14 22:51
有人说,我们不要一个新闻法,有了新闻法我们就陷入被动,就被钻空子,没有新闻法我们就掌握主动(大意) ...

事陈云罢(恼)
以前知乎上面看到过(确信)
看来耳朵在左边的和耳朵在右边的配合打得不错(意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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