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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案审判的公开问题

2012-8-29 12:27| 发布者: 柳实| 查看: 2023|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原创

摘要: 我们关注谷开来案,并不是为谷开来作辩护,谷有罪无罪,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关注的正是事实和法律,关注的是依法审判和依法治国,是我国法制的实行。

谷开来案审判的公开问题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谷开来案,已经于20128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谷开来和张晓军均不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成为终审判决。

我们在宣判之后,发表了《我们继续关注谷开来案》和《谷开来案不二审,可审判监督》,指出审判程序存在问题;在我们提出“验明正身”问题后,这次法庭在宣判开始前,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后,才宣读刑事判决书。说明法院注意到了我们的意见,但是问题还没有真正和完全解决。接着我们发表了《是“薄谷开来”还是谷开来?》,认为如果与出庭人的户籍簿和身份证的姓名不是“薄谷开来”而是“谷开来”,则诉讼主体不对,审判程序不合法,审判一开始就在法律上无效。今天,我们看到名律师陈有西发表的《谷开来案将会如何审理》一文,文说:“作为法律文书,应该是以谷的身份证和护照注册姓名为准的。”

直到现在,我们谈的都是审判程序问题,还没有触及实质性的即实体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再下篇文章才开始提出,现在仍然谈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我们认为,对谷开来案的审理有不公开不公正的缺陷,审判不具备完全的合法性。

谷开来案的审判,形式上是公开的,但是否事实上是公开的呢?可以说,举世质疑。

大家看到,所有关于谷开来案的信息,完全来自新华社通稿,只有一家之言。法庭的整个审判过程和结果,都被包裹在新华社的报道中,云里雾中,模模糊糊。“公开”而不透明。

再看,合肥中级法院副院长唐义干在休庭后会见传媒,交代审讯过程时说:今早有两名被告的亲友、英国使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141人出庭听审。但是,这么多人参加的庭审,似乎除新华社特派记者外,我们不知道有其他媒体记者出庭听审,却看见许多记者被挡在法庭之外。人们质疑“出庭听审”的人是不是由某部门指定?我们已经看到有“传闻”指出某人出庭听审,就是单位通知去的。所以,如果指定“出庭听审”,而排除媒体记者,以及真正关注此案、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旁听,这种指定人“出庭听审”的有选择的“公开”,不是完全的真正的公开,或者说“公开”不公正。

我们关注谷开来案,并不是为谷开来作辩护,谷有罪无罪,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关注的正是事实和法律,关注的是依法审判和依法治国,是我国法制的实行。

    据《人民法院报》7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730日下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据媒体报道,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应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49条和第250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律师界认为,“录音录像拍照,涉及审判公开,从大原则看,只要不扰乱法庭庭审,都应该是合法的。”

    我们认为,律师界的这个意见是合理合法的。既然是公开审判,说明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就没有不可记录公开示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绝不否定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对诉讼进行社会监督。必须正确区分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干预。我们关注谷开来案,将以这个案例说明人民的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关注谷开来案”署名关注者:

刘金华   李树泉   江根徳   张智敏   赵志勇 

赵大华        吴育民   恽仁祥      

王洪玉   骆玉涛   罗志学   王军学   陆立丰

2012828日星期二

(责任编辑: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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