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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共产主义马前卒 2013-8-24 17:28
记得二十七亿的母亲也曾为姓殷的富商“代持”过数亿平安股份,看来“代持”在中国官僚阶层还很有市场的。可惜所谓的“代持”最后的结果都是真吃!
引用 逾越寒冬 2013-8-24 11:51
开庭后,薄的手势清楚明了的告诉全世界,尤其是中国人民,他会取得胜利。右手的拳头是:加油;双手交叉是:胜利、左手三个指头伸直,大拇指和食指合围成一个“o”,代表“b”字,左手的b和右手的拳头,合意是“OK”,整个手势就是:加油、胜利、OK。书记:你没有辜负人民对你的期望和寄托;也让人民看到了一个刚毅坚强的你,更让世界看到了你对“敢同魔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的豪言没有失言,更是在经历了一年半的痛苦折磨中,你依然屹立不倒,柔中有刚地以一己之力舌战群“儒”;你让人民看到了英雄是在用生命唤醒人民千百万;你是一代优秀的政治家,人民没有看错你——我们的好书记!为你眼泪流干,值得;为你夜不能寐,值得;为你牵肠挂肚,茶饭不思,值得;更为你一年半的斗争,值得!你是一代英豪,是你,使人民看到了什么是尊严;也是你,人民因你而骄傲!你是中华好儿男,中华因有你及更多的支持者而不灭!历史是英雄和他的人民一起书写的,你将作为一名毛主席的好学生、现代英豪,一起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7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财物,必须证明他有为徐谋利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受贿。

以上,仅是自己读了实录的一点学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对这部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认定,那将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质的、革命性的飞跃!

2013.08.23

附:陈界融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5
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法庭出示的重要证据,薄熙来看了幻灯片,有点“画饼充饥”或“望梅止渴”的感觉!如果徐明想骗他,随便搞个片子让他看,或者,把别人的根本不可能要卖的房产,制作成幻灯片,让他看,以之来证明他有让家人收受贿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辩双方过多的强调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面,是想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薄“授意”家人受贿!这种方法当然是不可取的,而应当侦查获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证据。

凭心而论,象薄熙来这样级别的人,能够接触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是通过其亲友、妻儿之类的人物来间接接触,如果给了这些人财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要给薄定罪,自然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符合定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所以,谷开来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查明薄熙来“授意”,否则,不能认定薄熙来受贿。

三、薄熙来“谋利”否?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3
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虽然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据到案证据,如果证明程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也可以根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房产的归属。所采用的方法,就是根据这些证据,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够判给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么,该财产在法律上就属于被告人,而且,民事证明程度较低。

对薄案中,这一事实的证明,个人认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过多的法律(特别是证据法)规定不谈,就谈一个大家听了都能懂的道理,即,从控诉方的法庭举证情况看,公诉方所举的证据,假如都有证据能力,那么,拿到房产所在国——法国去打官司,看房产所在地的法国的法院,能否将该房产判给薄熙来家?如果能成,就认定薄熙来受贿罪成立,反之,应当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另外,也要注意谷开来假想犯罪的主观因素成份。即,本来这个房产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开来同志,假想的认为是她家的,这当然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了。

二、薄熙来“授意”否?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1
法学专家陈界融

应当说,薄熙来涉嫌犯罪案的审判是比较公开的,展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如果能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审判本案,将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飞跃!

本人看了相关庭审实录,个人认为,单就本案庭审实录折射的信息而论,对薄熙来受贿的指控,法庭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现以受贿房子为例,己见如下:

一、涉案房产“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贿罪是结果犯。通俗点理解,拿到财物,才能认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诉方指控受贿此套房产,必须证明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薄家的财产,反之,如果该财产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薄家的财产,则不构成受贿,至于能否理解为受贿的未遂,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财产型受贿中,财产的物权状况(动产看占有,不动产查所有)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这一事实必须查明,这是办案的铁律!特别查清是否属于行为不能中的客观不能情形。假如,行贿人说送给受贿人一套价值500万美元的月球上的别墅,或者,把别人的房产送给受贿人,这两个都叫作行贿不能,前者,是客观不能情形中的事实不能,后者叫客观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贿,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 ...
引用 逾越寒冬 2013-8-24 11:32
对于这次公审,法庭是信心满满的。前面有中纪委薄的自诉书(当然是逼迫其写的,否则为何精神压力重,大脑一片空白?),没想到,薄有了公开亮相说话的机会了,事情就不是他们设计好的那样了!人被关进监狱后,都身不由己,各个可以说基本是木头人,随着别人的指挥棒演戏,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谁没有三姑六叔七大姑八大姨的,他们搞连带制,谁在他们面前不低头都是不可能的。昨天的戏,全世界都看见了,今天又整出个侵吞500万公款,估计这是第二套方案。如果明天薄还不老实的话,他们还有第三套、第四套方案,直到薄自己累死,不愿意再审了为止。也就是说,薄要早早的承认服输,签字画押,按照他们的要求判刑,大家面子上都好过了。他老婆的证据,我怀疑是不是本人所写的都是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一个问题就可以打倒她,把他儿子带回国,一同审判,看她古来开按不按照要求做。她已经是行为不正常的人了,她也就由着他们去,这就把薄害惨了! ... ...
引用 闲花落地 2013-8-24 10:55
法庭证据证明,薄熙来不是贪官。大陆的官员们都应该向薄熙来学习,敢做敢为,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勤政爱民,造福于民,做人民的忠臣、能臣。薄熙来是一面镜子,让那些庸官、贪官们经常照照。
引用 pads 2013-8-24 10:46
关于谷的病情是否适于作证,检方应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辩方也应提出要求。
引用 笑傲江湖01 2013-8-24 10:29
我早就说过, 薄熙来千万不要认罪. 一认罪, 中华民族剩下那么一点的"民族魂"将会消失.
天公开眼,
薄没有认罪,民族的那一点气息得以保存. 以后,封建朝廷要怎么判都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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