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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银杏树 2013-5-7 16:45
坚决挺薄不动摇!
引用 老王3235 2013-4-12 22:50
支持挺薄,支持薄熙来,不是为了某一个人,而是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
引用 awzh1911 2013-4-12 18:53
挺薄浪潮永不断, 民心向背天可鉴!
薄熙来的人权需要"解放", 共和国的人民需要"解放"
http://redchinacn.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7
引用 balancedpeace 2013-4-12 18:49
顶!
27亿美元的戏子很难像秦桧那样一手遮天!
http://redchinacn.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55
引用 掏光养秽 2013-4-12 13:41
地下的烈火在燃烧
引用 茅矛 2013-4-12 09:26
非常好,坚决支持!
引用 zxt 2013-4-12 08:00
支持一个落魄的人,需要太大的勇气
引用 xiaoliwencai 2013-4-12 06:27
纽约居士致习近平主席的公开信
http://blog.dwnews.com/post-308533.html

尊敬的共和国主席、军委主席习近平先生阁下:

兹转呈开国将领谷景生的妻子、91岁高龄的革命功臣范承秀老妈妈2013年3月31日致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并报政法委孟建柱书记的亲笔信。信中没有提出任何非分要求,只求依法探视其身患重病的亲生女儿、“已决犯”谷开来。无论从法理、情理,还是从人道角度讲,一位91岁高龄的老母依法探望狱中病重的女儿,都是天经地义的最起码要求。如果拒不受理,将陷政府于不法、不仁、不义的境地,失信于民,后果不堪设想。也许主席不知情,特此禀报,敬请主席亲自过问此事,切实兑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诺言,否则会引发一连串合理推测:

(1)政府是否无法无天?

(2)政府公然践踏基本人权?

(3)政府还讲不讲起码的人道?

(4)谷开来到底是死是活?

(5)谷开来是否已经被害?

(6)合肥中院出庭的谷开来是否真的是替身?

(7)如此对待风烛残年的开国功臣,中央是否已被共和国的敌人挟持?

(8)知名度高如薄谷的大案居然出现如此公然践踏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悲剧,那些平头百姓又怎能指望司法程序的公平透明、公正合法,又怎能指望他们卑微的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恳请主席于百忙中亲自过问此事为盼!

主席,另有一事,不知该不该提。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去年3月15日被免职、4月10日被立案调查、9月28日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转入司法程序。案情进展究竟如何,严重缺乏司法透明,涉嫌公然违抗主席“依法行政”的指示,有关方面欺上瞒下的行径令人发指。薄熙来失去人身自由已经超过一年。党纪是否高于国法?按党章可否剥夺其自由终身?就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薄已于2012年9月28日被开除出党,应该不在法力无边的党章管辖范围之内。在薄案移交检察部门之后,又如何解释薄案在国法管辖范围内的不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一旦接手,无论作出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案例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必须进入公诉公审程序或立即释放被告。该法第二百零二条还规定了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按正常情况,一个月检察院,两个月法院,薄案9月底进入检察程序,应该在去年年底宣判。如果属于大案要案、可判死刑案或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到今年三月底不算违法。现已进入四月中旬,超过了法定宣判期限,居然尚未提起公诉,问题出在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必须提起公诉,现已过去了6个多月!唯一可以解释的原因有二:(1)改变管辖,由某一检察院转往另一检察院,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69条)。(2)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71条)。第一种情况,即便改变管辖,最多浪费1个月,第二种情况,每次一个月,不得超过两次,再加两个月,总共三个月再加法定一个月,最多四个月,现已用时6个半月,足见管辖和取证的困难。

改变管辖肯定不止一次,谁愿意与人民为敌嘛?!补充侦查二次为限也只能靠改变管辖才能突破,要不然如何解释一拖再拖的事实?究竟多少次改变管辖,多少次补充侦查,不知主席能否责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先生满足一下纳税人的知情权?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知主席可否促请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刑诉法》第171、174条,“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主席,毫无疑问,立即放薄,乃至彻底平反,显然是利党利国利民的最佳选择,切望积极考虑。假如一时办不到,万一决定援引《刑诉法》第200条,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无限期推迟庭审,不知主席可否敦促有关方面随时向其家属通报薄先生的健康状况?

主席,我们已经注意到,新华社今天公布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提起公诉的消息。刘案两年前(2011年2月)就进入调查程序,如今刚刚提起公诉,“大老虎”的特殊性可想而知。也许主席早就注意到,民众对中央政府“苍蝇老虎都要打”的反贪决心寄予厚望。我们坚信,主席绝不会低估或误判民众对新政的期待和耐心,主席一定知道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下一个被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的“大老虎”是谁,那就是涉案27亿美元的温先生。既然刘案从调查到公诉用时两年多,兹建议立即对温家所涉27亿美元立案调查,然后我们可以耐心再等两年,盼温案提起公诉。如果民众等到的、被立案调查的下一只“大老虎”不是温先生,后果不堪设想。敬请主席千万不要误判民情。尤其是那些至今仍在翘首期盼主席您拨乱反正的广大习粉,千万别让他们绝望!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纽约居士暨共和博全体博友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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