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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4 13:57:0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隐秘战线 于 2024-2-14 14:00 编辑

《土耳其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一、任何对土耳其民族、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及土耳其各级司法机构等,
存在玷污诋毁(denigrate)行为者,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二、此法同样适用于在公开场合对土耳其军队及警察部门构成同类行为者。

三、对上述机构等的批评不适用该法。

四、引用本条对被告进行判决需要得到土耳其共和国司法部长的同意。

这条法律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而在2008年4月30日提出修正案前的版本则提到:
任何对土耳其民族构成玷污诋毁行为者,若其为拥有非土耳其国籍的土耳其族裔——则其刑期在原有判决的基础上再加三分之一。

这条法律或许可以与中资当局在不久前推出的“伤害民族感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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